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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6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习贯彻《规定》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在2007年1月首次集中报告时,所有符合《规定》报告条件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全面如实报告一次。同时,要继续认真执行1995年中央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6年9月24日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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