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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三)

2010-11-08 | 党委宣传部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应该把民族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有其自身的规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民族问题都是一个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革命和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 ,在现阶段则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问题的一部分。历史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经过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道路,才能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才有中国民族解放和民族繁荣。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有55个少数民族,人口近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8%左右。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当然,许多民族自治地方是汉族与少数民族混居的,汉族人口在这些地方占有不小的比重。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宗教在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中有比较广泛和深刻的影响,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互相交织。所以,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统一、边防巩固、社会稳定和四化建设,关系到挫败国际敌对势力挑拨离间我国的民族关系、分化和搞乱中国的图谋。我们必须从振兴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

  邓小平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把民族工作摆在很重要的位置上。他指出:少数民族问题是很重要的。中国几千公里的边境线上,居住的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得不好,国防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因此,“应该把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很高的位置”(《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1页)。

  社会主义阶段,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全面发展的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各民族互相学习、互相影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民族之间的共同性不断增多,但各民族的特点、民族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只要有民族存在,就会有民族问题存在。我国的民族问题不但是长期的,而且是复杂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民族间的隔阂虽然已经基本消除,但影响仍然存在。民族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差距仍将长期存在。此外国际敌对势力支持和利用我国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加紧对我国进行破坏和颠覆活动,企图利用民族问题作为突破口对我进行西化和分化。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

  邓小平从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处理民族问题。他指出:“在世界上,马列主义是能够解决民族问题的。在中国,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也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只要我们真正按照共同纲领去做,只要我们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诚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就会把事情办好”(《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3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认真研究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全面总结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在民族工作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在邓小平主持下,党中央批准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了“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帽子,明确指出,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马恩列斯和毛泽东都没有说过这样的话。1981年,在邓小平主持下,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要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努力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坚决反对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言论和行为。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又对民族问题作了如下概括:进一步发展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我们一定要提高全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同时反对地方民族主义。邓小平及中央有关文件的重要论述,澄清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理论是非,提出了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确立了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的正确方向。

  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制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关于民族工作的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对民族工作的指导方针。

  我们的民族政策是真正的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也是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在过去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因为存在着民族压迫制度,我国各民族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联合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中国各民族开始团结成为友爱合作的大家庭。1950年邓小平指出:在中国的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隔阂是很深的。“我们要做长期的工作,达到消除这种隔阂的目的。要使他们相信,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在经济上,他们的生活会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会得到提高”(《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2页)。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的民族关系进一步发生变化,结成了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民族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基础上更加巩固和发展。1987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充分肯定了我国的民族平等政策,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中国有几十个民族,少数民族只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六,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行政机关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的比例大大超过百分之六”(《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6页)。

  我们的民族政策,不仅在于保障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而且在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逐步改变落后状态。在新时期,消除各民族间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距,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1990年,邓小平再次明确指出:“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中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2页)。

  加强民族团结,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

  坚持民族团结,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重要保证。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各民族的干部群众紧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奋斗,共同提高,为实现民族团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邓小平非常重视民族团结,他强调:“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只有在消除民族隔阂的基础上,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2页)。邓小平深信,“我们完全可以解决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把各民族团结好”(同上,第163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认真研究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全面总结民族工作的经验。他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明确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将更加巩固”(《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6页)。

  为了加强各民族大团结,邓小平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在建国初期他就指出,“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3页)。进入新时期以后,邓小平又及时提出这个问题,他说:“民族工作确有很多问题要提起注意。当前是如何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重点是反对大汉族主义。有些少数民族中也有大民族主义”(《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61页)。1981年10月,邓小平在与新疆领导同志谈话时表示:有个同志认为大汉族主义要不得,地方民族主义也要不得,两个都要不得,他这样讲就对了。邓小平对当时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形成的纪要中提出的“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的观点给予高度评价,他说:这个观点很正确、很好,大家都这样想问题、处理问题就好了。

  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维护和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这是国家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前途和命运,始终是同祖国的前途和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一个历史的真理。全党同志,不管是来自哪个民族的干部,都必须把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高举祖国统一的旗帜,做好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稳定的工作,努力完成党的民族工作任务。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各民族实现平等团结联合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被明确规定下来,以后又载入我国历次宪法,并且深入各民族人民心中。这个政治制度的重大意义,就在于既能够保证各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建立自治地方,实现当家作主、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又能够保证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祖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使各少数民族更好地团结在祖国大家庭内,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下民族平等的重要标志,也是抵制民族分裂主义的强大武器。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要使各少数民族享有他们应该享有的自治权。早在五十年代初,邓小平就尖锐地提出:宣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就要兑现,只给人家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空头支票是不行的。1980年邓小平又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9页)。1981年8月,邓小平在同新疆自治区领导同志谈话时,肯定了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提出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在邓小平的直接关心下,1982年修改的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而且增加了新的内容。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工作法制化进入了新的阶段。1987年10月,邓小平再次强调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他明确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7页)。

  党的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的三项制度,并把坚持和完善这些制度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这是坚持党的民族工作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对长期以来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主要经验的科学总结。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正确掌握好维护国家统一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保证国家整体利益与兼顾民族区域利益这两个关系。要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民族区域自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繁荣的时期,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但民族问题依然复杂,民族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的问题上。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邓小平高度重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问题。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就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7页)。进入新时期以后,邓小平进一步指出,“中国的资源很多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包括西藏和新疆。如果这些地区开发起来,前景是很好的。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6页)。在谈到西藏问题时,他强调说,“如果以在西藏有多少汉人来判断中国的民族政策和西藏问题,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不仅西藏,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一样。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如内蒙古自治区,那里有广大的草原,人口又不多,今后发展起来很可能走进前列”(同上,第246—247页)。1988年11月,邓小平在祝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时题词:“加速现代化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同上,第407页注94)。

  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各少数民族由原来所处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等)过渡到社会主义。毫无疑问,这是一种飞跃,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但是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可逾越的。历史形成的许多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上的落后性,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的。要帮助这些民族繁荣和发展起来是长期的历史任务。

  邓小平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则和基本途径。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他说:“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2页)。他强调,“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同上,第152页)。此后,邓小平又多次谈到,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他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

  全心全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建设,是国家和先进地区应尽的义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摆脱贫穷落后,使经济建设获得较快的发展,实现繁荣富裕,离不开这些地区本身的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同时也离不开国家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发达地区的多方帮助。邓小平指出:“在西北、西南和其他一些地区,那里的生产和群众生活还很困难,国家应当从各方面给以帮助,特别要从物质上给以有力的支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2页)。邓小平根据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具有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多方面优势的情况,提出了沿海地区先发展一步,发展到一定时候再拿出更多力量帮助内地发展的战略构想。他说:“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先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7—278页)。他提出,“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又大都是拥有丰富资源的地区,发展潜力是很大的。总之,就全国范围来说,我们一定能够逐步顺利解决沿海同内地贫富差距的问题”(同上,第374页)。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本民族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受到群众信赖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关键。

  邓小平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1981年8月,邓小平在同新疆自治区党委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要树立一个选拔民族干部的标准,注意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他强调,干部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能不能搞好,关键是干部问题。他明确指示,对思想作风正派,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突出工作表现和一定资历的同志要大胆提上来,甚至放到很高的领导位置上。邓小平提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要建立制度,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提升、培训等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要有一个好的机制。邓小平还谈到了选拔干部的标准,他说,选拔干部主要看德才,年龄要考虑,考虑年龄不要忽视德才,要讲德、讲才。必须考察干部的实绩,实实在在的政绩,实际工作情况,考察群众拥护不拥护。要有这两个条件,就不会出大的问题。

  在新时期,我们党在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需要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的专业人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选拔一批符合干部“四化”标准、政治素质好、在少数民族群众中有威望的新的代表人物。要切实加强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既立足当前又着眼未来,有意识地挑选一批优秀中青年干部重点培养,条件成熟就大胆提拔到较高领导岗位上来。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干部尽快成长。

  在继续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同时,还要大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首先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使广大少数民族干部都具有正确的民族观、世界观和祖国观念。还要注意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素质。1980年邓小平在同班禅大师谈话时提出,“要努力发展文化,培养干部,要民族干部知识化。为此,中央民族学院和各民族学院都要加强”。要尽快培养出更多的懂得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的干部,以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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