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近期为做好《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贯彻工作,圆满完成我院教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规定,我院在职在编教职工(截至时间2014年9月30日)。
二、缴费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三、退休待遇计发
1、“中人”养老待遇计发
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之前参加工作并且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2、“新人”养老待遇计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放养老待遇。
3、“老人”养老待遇计发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老人”,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及标准,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四、数据信息采集
此次养老保险参保政策性强,关系到教职员工的本人利益,加之准备时间紧张,信息系统需要的参保人员信息多且非常细化,因此需要各部门和教职工据实填写《信息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
1、 信息填写及资料要求
按照附件中《信息表》相关样例格式填写,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最高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最高学位证书、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2份。
2、 提交时间与地点
各部门须在2016年1月6日下午17:00前将《信息表》纸质稿(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红印)和同版电子稿交至人事处劳资科(行政楼117)。
3、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白玉洁;
联系电话:88409413;
Email:332854936@qq.com
五、相关文件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18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
5、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8号)。
米兰手机版app在职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xlsx
人事处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