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关于机关直属服务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9号),为做好省属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省属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及其附属单位)、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参照公务员的厅属事业单位。
2. 各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3.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省属高等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和厅属事业单位按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领导职数进行设置,未定领导职数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领导职数后进行岗位设置。
二、岗位类别设置
4.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各类院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经济审计、电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是单位中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
7.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各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 根据各类院校和厅属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各类院校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各类院校教师岗位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执行。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厅属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和支持职责的厅属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主要承担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职责的厅属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9. 各类院校和厅属事业单位在确定岗位总量时,应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综合确定。缺编单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数进行岗位设置,超编单位暂按台账人数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等级设置
10. 各类院校和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 根据我省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12.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严格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16.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各类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原则上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上限。
17.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8. 在总结省属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陕西省教育厅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以《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和《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为依据,对省属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0.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
22.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各单位特点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
25.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各等级岗位的设置
26.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参照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指导意见具体规定。
27.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省综合管理的高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省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由本单位按国家与省上有关规定自行设置。
28.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9.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在上一聘期考核为合格以上;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0.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1.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我省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及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2.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根据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职员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3.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五级、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3)八级、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4)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35. 各院校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6.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内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37.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8.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程序
39.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根据行业指导意见、《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岗位最高等级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岗位设置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工作过程、各类各级别岗位数量、设置的原因,岗位设置前后人员状况的基本数据和结构比例;二是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岗位设置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3)按程序报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人事厅核准。
(4)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按照岗位设置的核准程序进行。
41.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39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各事业单位根据政府编制、人事部门每年下达的人事计划,将新增人员列入岗位总量。
42.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3.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44.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5.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期限以及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方面的内容。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和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46.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各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报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各单位聘用;
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7.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单位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
48.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除符合29、34、36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49.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经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至省人事厅核准;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各单位聘用。
50.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除教学、科研业务等管理人员外,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
51.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52. 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53.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4.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保证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5. 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和《陕西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陕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由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对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予以确认。
八、组织实施
56. 岗位设置工作是各类院校及厅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改革作为当前单位改革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稳慎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7. 各单位要成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精干力量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国家、我省的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58. 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省教育厅将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9. 实施步骤。
(1)6月下旬省教育厅完成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的部署工作,制定出《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各单位学习文件、领会精神,成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深入进行调查摸底,做好岗位设置前期的准备工作;
(2)10月底之前各单位初步完成岗位设置及上报审批工作;
(3)11月20日之前各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审核、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12月底之前各单位完成岗位聘用;
(5)各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后方可兑现各类人员新聘岗位工资;
(6)整个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岗位设置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形成报告,报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60.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