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
陕组通字[200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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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去世离休人员(含建设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老工人,下同)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如下:
一、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的配偶,不论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4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3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3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二、企业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亦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三、此次调整后,以往规定的各种津补贴,不再执行。
四、调整后的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20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