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14〕190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陕人社函〔2014〕389号)收悉。鉴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已到期,根据2年来的收费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经你厅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仍按照网络学习最高不超过4元/人课时、集中面授最高不超过5元/人课时收取培训费(含考试及证书费用)。培训中使用的书籍按发行价格代售。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事业单位或下属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经营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请你厅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期满前6个月根据成本费用及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报批。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