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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手机版app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性作用,根据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陕人社发〔2017〕5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米兰手机版app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职称评审专项委员会,履行学校职称的认定、评审、转评等事务的决策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思想

职称评审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评审标准和程序,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功能,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的人才队伍,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一)有利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培养优秀创新团队。

(三)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人才结构,培养学科带头人。

(四)有利于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学、科研、训练、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五)有利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科研、训练、教辅和管理等人员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晋升我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立足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的原则。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训练、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以用为本的原则。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要求,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业绩、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 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前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严格规范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专家评价、政府确认等职称评审各环节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和群众对申报人思想品德、业绩成果、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等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人数应为单数。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成员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各二级学院(部、校)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正高级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遴选),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委员会成员按条件核准备案,成员每届任期3年,在职年限不足一个任期者原则上不入选。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熟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策。涉及本人及亲属申报职务者,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核准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三)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审核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改革方案,审核确定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成和调整各级评审组织机构,指导和监督各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工作。

(三)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结合学校岗位备案情况,研究决定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指标投放比例。

(四)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认定、评审、转评及相关的投诉、举报和质询。

(五)负责研究决定与职称评审有关的其它重要事宜。

(六)组织评审高级职称,审核中级职称评审结果。

第十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授权和委托,办理职称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职称评审政策的调研、起草、修订、印发和归档。

(二)具体组织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代表作外审,为各级评审委员会提供服务等。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上级岗位批复,受理各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申报;受理各系列转评(转换)职称和以考代评人员认定聘任职称的申请;聘任初级职称。

(四)负责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

(五)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投诉、举报、质询。

(六)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按学科或专业设置若干个评议组。

评议组由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议组人数应为单数)。各评议组设组长1名,组长及其他成员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组长为评议组召集人。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学科评审需要下设“体育学科评议组(含教练员)”、“人文、艺术、心理、计算机学科评议组”、“思政辅导员评议组”和非教师系列等评议组。

第十四条 评议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本学科的人员材料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及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初步评议,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二)评议组在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实际,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本学科或本专业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十六条 做好评审会议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师德表现情况评价表;

(三)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四)经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核实的反映个人学习、工作经历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等有关证明;

(五)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材料;

(六)申报职称资格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条 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初、中级(博士认定)职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职称: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聘任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聘任中级职称;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任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如该系列当年评审指标不足,该类人员仍然需要进行申报评审择优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五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二)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四)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六)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文件精神,我院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采取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在工作中出现与师德规范相悖的情况有下列之一者视为师德不合格。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私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情形;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已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人员、返聘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初级职称的确认程序

申报各系列初任初级职称的,由本人向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并经部门同意领导签字后,连同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后,确认符合初级职称任职资格的,经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处务会研究决定,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文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中、高级职称的评审程序

(一)申报各系列中、高级职称的,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进行报名登记。

(二)经初审合格的,自行在网上下载、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相关表格,连同反映自身政治表现、学术水平及任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务处、科研处、竞赛训练处、所属部门和人事处等部门进行审核盖章。申报副教授、教授人员的代表作外审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三)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召开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

(五)中级职称申报人员须进行述职;高级职称申报人及破格晋升人员进行述职并且答辩,述职答辩结果作为择优晋升的重要参考。述职答辩后,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岗位设置和申报情况,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审核、评审。

(六)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

(八)对于学校有评审权的职称系列,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文确认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从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算起。

(九)对于推荐评审的系列,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材料推荐上报参加评审。

(十)推荐评审人员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任职资格后,按学校岗位聘任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保评审质量,主体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专业评审投放指标按80%;非主体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评审投放指标按60%。

第二十六条 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须在新的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新的职称系列(专业)转换评审。

第二十七条 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确认按照确认工作要求和陕西省对本专业技术职称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评委会对申报人可同时进行职称确认和职称晋升。

(一)持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单位职称资格证书进入学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需进行确认。

(二)职称资格确认工作按照职称评审权限或委托评审渠道进行,否则报送相关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确认。

(三)职称资格确认的公示参照职称评审工作公示要求执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审条件

第二十八条 米兰手机版app教师职务评审条件按《米兰手机版app教师职务评审条件》执行。教练员职务评审条件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陕西省体育局相关评审文件执行。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参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系列评审条件执行

第七章 投票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三十二条 所有职称系列最多只能进行三轮投票。

(一)第一轮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成员人数的2/3(不含2/3)即为通过;

(二)第一轮投票后若指标有剩余,举行第二轮投票。得票达到出席成员1/3以上者,根据得票高低按剩余指标的倍数进行第二轮投票。

(三)第二轮投票后若指标仍有剩余,举行第三轮投票,得票达到出席成员1/3以上者,根据得票高低按剩余指标加一进行第三轮投票。

第三十三条  监票与计票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拟定监票与计票人选3-5人。

(一)监票人发放《表决票》前要认真清点评委人数,发出票数应与在场评委人数相同,收回票数应与发出票数相同,否则当次投票结果无效;未参加会议的评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投票、补充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二)《表决票》上评委投同意票的人数小于或等于评审限额时方为有效票,计票人只计算有效票单上的结果。

(三)监票人向评委会主任汇报评审通过人数及通过人员名单,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不宣布得票数,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其各个工作环节受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全程监督,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凡出现不公正或徇私舞弊者,职称评审委员会将取消评委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三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授权的评审专业和人员范围内开展工作,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评价、独立评审、权责统一的原则。评委要对申报人员一视同仁,实事求是的评价申报人员学术水平、技术能力、业绩成果。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委有亲属参加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干预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评委不得在任期内向外界透露其评审委员会专家身份。评审工作应全封闭进行,评审工作期间,评委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或会客,禁止私自与评审对象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评议、答辩、讨论、表决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委,应视情节采取暂停工作、通报批评、撤销评委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加强评审工作监管。对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管理权限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开展监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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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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