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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高等学校教师等有关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5-09-28

陕人社函〔201582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教育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

按照全省2015年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现将本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省直教育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省直有关部门所属中小学(含幼儿园及特殊教育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评议推荐工作。

一、申报人员范围及基本要求

(一)截至20151231日,具备相应系列职称晋升条件(其中任现职级年限计算至20151231日,各类业绩成果及对应支撑材料为任现职级以来至20151031日间取得),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内且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岗在职人员,可按程序申请评审。

(二)取得符合规定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和在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月计算至满年满月止);符合免试条件人员,须提交相应的免试申请(审批)表和免试条件支撑材料。

(三)完成2014年度(含)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试行)》(陕人发〔200371号),省、市级单位(含市辖区域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其余评审条件、论文论著成果数量核算方法、核心期刊或中小学学术报刊范围、科研项目成果定义及材料、民办高等学校及独立学院教师职称晋升要求、评审学科设置、单位推荐评审过程中的公示及答辩工作要求、评审收费标准、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或非省教育厅管理人员台账的单位委托评审函报送要求、自主审定职称结果备案要求、《评审表》适用范围等继续执行《关于2013年度教师、工程及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职改办字〔2013129号)相应规定。

三、中等职业学校升格或合并重组为高等学校后其专任教师职称的同级转换、由原任高级讲师转换(转评)为副教授后申请晋升教授职务、高等学校专职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申请晋升思政学科教师职称、申报人个人材料整备有关要求继续执行《关于2014年度教师、工程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834号)相应规定。

四、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启用陕西省教育厅职称管理系统暨开展基层版申报单位管理员培训工作的通知》(陕教师办〔201517号),申报人《评审表》或《认定审批表》及单位《岗位设置情况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审表》《自主审定职称结果备案表》报请省教育厅转介委托其他系列职称主管部门评审的函件均要求使用陕西省教育厅职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系统)制作,系统入口域名地址为zcps.sneducloud.com,各单位管理员账户请向省教育厅职改办申领;申报人要将个人材料原件扫描或数码拍摄后按照《关于2014年度教师、工程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834号)规定电子化并通过职称系统报送。请申报人首先在职称系统中填报完整的相关个人信息,同时上传提交除《评审表》或《认定审批表》外的电子化评审材料(相应纸质件不需提前初审盖章),由所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对照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原件和《评审表》或《认定审批表》纸质件在职称系统中进行审核,《评审表》或《认定审批表》纸质件相关栏目审批意见签注完成并盖章后,再将其电子化上传提交到职称系统,《评审表》或《认定审批表》中所涉及的单位内部评审推荐票数和相应结果仅需体现于最终上报的纸质件中。

五、纸质评审材料由各单位职称工作部门现场统一报送(未注明数量要求的只需报送1份),包括:

1.单位2015年评审推荐工作情况报告文件。

2.《自有职称评审权通过结果备案名册》。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审表》一式二份。

4.《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表》或委托评审函(人员台账非省教育厅管理的单位报送)。

5. 申报人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免试申请(审批)表和免试条件支撑材料。

6. 申报人《评审表》或《认定审批表》。

为便于工作,每单位纸质评审材料只接收一次,时间地点安排将另行通知,补报或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人各项评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包括电子化材料与其原件材料的一致性)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评审材料通过职称系统报送至省教育厅后,即视为已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推荐;对复查发现审查失误的,将责成单位对其本年度全部申报材料进行整改,整改未及时完成或仍存在问题的,将不予受理该单位本年度全部申报材料。

七、各单位在评审推荐过程中,凡遇有特殊问题需要研究处理的,要采用一事一文的形式,于10 31日前正式报告省教育厅职改办,其他形式不予受理。

联系人:黄 俊(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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