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体人字[2007]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做好体育事业单位国家级教练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国家级教练岗位任职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教练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体育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教练员基本任职条件。
二、国家级教练岗位名称为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优秀运动队国家级教练员岗位最高可设置到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各类体校国家级教练岗位最高可设置到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
三、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四、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到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的人员,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一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
(一)奥运会冠军;
(二)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六、聘用到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的人员,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
(一)奥运会前三名;
(二)奥运会前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二名;
(三)奥运会项目在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上破世界纪录;
(四)奥运会前八名并全运会二次冠军;
(五)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六名;
(六)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冠军。
七、聘用到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的人员,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
(一)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三人次获冠军;
(二)亚运会二人次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二人次冠军;
(三)五人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二人次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并向国家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
(四)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五)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二次获前二名;
(六)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冠军;
(七)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并获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二次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八、聘用到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的各类体校教练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以上入选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三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洲以上比赛);
(二)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获世界冠军或多人次获亚洲冠军。
九、非奥运会项目国家级教练岗位原则上最高可设置到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其中,具有国家级教练任职资格的人员可聘用到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为运动项目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带头人可聘用到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具体岗位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确定。
十、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体育事业单位教练员,根据其具备的任职资格和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破格聘用。
十一、高级教练岗位及其以下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确定。
十二、本《通知》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由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体育总局 人事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